对不良贷款管理不当的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进行不良贷款划分和认定的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不低于2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1.弄虚作假,掩盖主观责任,不如实反映不良贷款形态
2.不满足展期条件,对贷款进行展期
3.逆程序操作,不经调查,审查及有权部门审批,超权限认定不良贷款的
4.擅自放宽认定标准,掩盖不良贷款风险的
5.违规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二)没有按要求落实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责任和清收管理措施的,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对搞虚假清收盘活的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有套取工资资金的,退赔套取并处相同金额的罚款:
1.不满足借新还旧条件,对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处理
2.不满足贷款变更债务主体条件,对贷款变更债务主体的
3.立据收息,息随本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