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
37、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但可以协助登记债权债务帐目工作。( ╳ )
38、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
3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