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银行汇票金额起点为 500 元。
12、票据是指 汇票、 本票和 支票。
13、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 真实的交易 关系和 债权债务 关系。
14、帐簿装订:总帐按月装订,各种帐、簿、卡按月、季或按年装订。装订成册的帐簿,及时登记 “会计档案登记簿” 入库保管。
1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 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的原则,实行 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
票的附件。
16、信用社网点所有冲帐、调帐凭证必须经 会计主管 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帐的 日期、情况 、金额 及冲帐、调帐的日期进行登记。
17、电脑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 严格保密 ,定期更换 ,防止失密。
18、查阅会计档案时,信用社应 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得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
19、凭证必须按结帐日整理,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最长不得超过 10 天,凭证装订的顺序,先 表内科目 ,后 表外科目,以统一的会计
科目排列顺序为准。
20、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 交接 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