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办法》规定对系统内、外往来业务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查处账项不符的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系统内往来类业务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查处账项不符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直至记大过纪律处分:
92、《办法》规定对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拆借的应如何处理?
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以及进行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纪律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3、《办法》规定对擅自违规变动存、贷款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答:擅自违规变动存、贷款利率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又未能赔偿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4、《办法》规定违反档案收集、移交、借阅、保管、鉴定、销毁等制度致使不能按规定归档、保管、使用及管理档案的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违反档案收集、移交、借阅、保管、鉴定、销毁等制度,致使不能按规定归档、保管、利用及管理档案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纪律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直至撤职纪律处分。
95、《办法》规定对伪造、变造档案记载内容使案卷失真的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伪造、变造档案记载内容致使案卷失真,丧失档案历史凭证作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同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