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离任,离岗稽核必须坚持被稽核人"先(离任),(离岗),
后稽核,再安排"的原则,未经离任,离岗稽核不得重新任职.
17,根据稽核任务和对象,确定拟稽核的内容,重点和稽核期;选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组长)和主稽人.
稽核检查小组至少应由(两名)成员组成.
18,实施现场稽核的一般程序,是指现场稽核开始准备,经过现场实施到材料整理存档的过程.主要包括:(稽核准备),现场检查,(稽核报告),稽核处理,档案整理和后续稽核六个阶段.
19,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稽核人员的聘用,变动须经(上一级)稽核部门同意.
20,(稽核意见)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对象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