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42.(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3.(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友情提示 :以上内容是几个资深的考友凭记忆总结的经验资料,并提供给的。至于今年的范围和去年是否一样,省和省之间的范围是否一样,我想每一个人都不敢确定,所以尽管我们会尽所能来为你们提供资料,但是真的是仅供参考,主要还是要以你们的专业知识为复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