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杨先生向银行贷款买房,却在还贷期间突发脑淤血成了植物人,20个月未能偿还贷款,之后银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偿还贷款并解除贷款合同。大兴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贷款合同,杨先生偿还银行62万余元本金以及利息和罚息5万余元。
某银行支行诉称,2008年12月2日,杨先生为购买丰台区紫芳园一单元房与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申请借款89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杨先生以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开发区支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之后,杨先生办理了抵押登记,支行如约向杨先生发放贷款。但自2010年8月以来,杨先生累计逾期还款达20余次,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据法院查明,2012年1月8日,杨先生因突发脑淤血昏迷。4月13日,杨先生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为“植物状态”。5月15日,丰台法院宣告杨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杨先生的代理人认可了杨先生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但理由是杨先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不排除有可能恢复行为能力,杨先生不能还款是意外事件,是客观原因所致,所以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银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虽杨某系因生病未及时偿还借款,但其不还款的行为仍然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贷款合同,杨先生偿还银行62万余元本金以及利息和罚息5万余元。如果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