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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监管不严致存款屡被盗 储户状告银行案件增多

发布时间:2010-07-14 23:29  来源:银行卡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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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银行的5万元不翼而飞,为挽回损失,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5万元。5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南昌市民陈女士,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存在某银行,结果一分钟不到就被他人取走,而陈女士的银行卡还在自己手上,密码也没外泄出去,找到银行理论,银行调查后发现,陈女士的银行卡被人伪造了,里面的存款被一取而空。

  银行卡还在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家住南昌市东湖区的陈女士,将5万元积蓄存进银行,银行卡还在,密码也没泄露,存款却没了,在向银行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

  在法官面前,陈女士说,她是一名退休中学语文老师,根本不会通过网上取钱或转账甚至购物,但这笔钱就这样莫名其妙没了。“银行卡和存折都被我收藏在家中没丢失,那我卡上的钱是被谁给取走了呢?”陈女士说,她查询发现存款少了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到银行去了解情况,结果银行发现,她的存款是被人从ATM机上取走的,是有人用仿造银行卡,在南昌几台ATM机上分几次取走其5万元现金。

  “既然我的银行卡和存折没丢失,密码也没外泄,我的存款就是将钱交给银行保管,存款单就是我和银行之间的合约,那么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就存在监管不力不作为的情况。”陈女士说,她多次和银行协商,但银行总是推诿,所以她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储户存款被盗状告银行被判驳回

  同样在泰和也发生了一起储户存款被盗状告银行的案件,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7年12月20日,原告曾某向被告某行泰和县支行申请开立储蓄账户。2008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了同一账户的借记卡。2009年9月5日,原告去银行办理业务发现自己账户上的存款3.5万元被人取走,存款余额为61元。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存折和借记卡他一直妥善保管,原告曾某没有委托他人到万年和余干取款,而且账号、卡号、密码也从未告诉他人或泄密,遂于2009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储蓄存款3.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造成原告存款3.5万元被盗,可能是因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密码所致,因原告被盗的3.5万元是在ATM机上取走的,而在ATM机上取款的唯一性就是要有取款密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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