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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外聘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发布时间:2009-11-10 17:36   来源:中国银行招聘 查看:552717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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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促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辽宁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健康发展,加强中小企业授信业务聘用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辽宁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决定在大连城区内选聘评估机构。

    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大连市内四区)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机构总部注册地限定为辽宁大连,并持有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或其所属有权机构等部门颁发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3、依法取得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截至2009年10月31日)。

    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6、在大连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纪录。

    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8、具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等多项评估资格。

    9、土地评估资质等级为省一级(含)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且同时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10、计费科学合理,符合中小企业的市场需求。

    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除上述要求条件外,还应包括选聘评估机构近三年工作主要业绩、机构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机构职业资格证明、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机构从业人员构成情况、机构联系方式、服务收费标准等。

    聘用评估机构聘期暂定为一年,业务范围是辽宁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授信业务过程中或其他对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辽宁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对此次外聘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考核。

    评估机构在聘用期间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解除合作关系,并不得再将其作为我行选聘评估机构对象:

    1、不积极配合我行工作;

    2、利用掌握的信息,恶意提高收费标准等恶劣行为;

    3、与我行或相关利益人员内外勾结损害我行利益;

    4、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评估标的物不认真做市场调研,评估值过高或过低或其它方面原因,致使我行蒙受较大损失等行为;

    6、出具虚假报告,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7、其它严重损害我行利益的行为。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若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配合业务发起部门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直至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辽宁省分行联系电话:0411-82586093。

    特此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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