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一、发行条件、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 基本条件:
(1)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三节里讲过的第十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1)发行人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2)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3)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5)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银行招聘/收集还应符合前述(2)-(6)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定向发行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2、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以及发行规模、期限):与第三节企业债券的相关规定一样。
3、发行失败及其处理: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二、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证券公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