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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发行与承销》知识点(6)

发布时间:2010-11-09 13:24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406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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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考试要求】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考试重点】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

    【知识点1】股票的估值方法:为股票定价的基础

    1.相对估值法

    (1)可比公司法

    (2)可比较的发行公司的初次定价和它们的二级市场表现→根据发行公司的特质进行价格调整,为新股发行进行估价

    (3)比率指标:

    ①市盈率法

    ▲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

    ▲每股净利润的确定方法

    ⅰ全面摊薄法:全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ⅱ加权平均法: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笔记(6)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应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估值

    ②市净率法

    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2.绝对估值法

    (1)贴现法,主要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2)步骤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笔记(6)

    3.评价

     

     

    【知识点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

    1.向谁询?机构投资者

    (1)询价对象应符合的条件:注意两个“12个月”

    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从被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额外规定:除了符合基本规定之外的规定

    ①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②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③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各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及是否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

    (4)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不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

    ▲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2.谁来询价?该向询价对象提供什么?

    主承销商应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3.询价与定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考试要求】掌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

    【考试重点】掌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

    节首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知识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高效原则

    ▲经济原则

    【知识点2】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1.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2.要点: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3】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发行同步进行)

    1.基本规定。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主承销商书面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发行人书面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数据交换。

    2.询价与申购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代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初步询价期间,原则上每1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1次报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询价对象修改报价的情况、申购平台记录的本次发行的每1次报价情况将由主承销商向证监会报备。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查询报价情况→确认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 1个交易日15:00前→将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主承销商→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给结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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