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知识点1】背景知识
我国首次发行国债始于1949年底(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行6次且当年中止(1981年恢复发行)→2008年底我国国债存量在所有债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需要注意的是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种,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国债利率期限结构曲线较为完整并具有市场基准的地位。
【知识点2】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1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实情况: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承购包销方式
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2.公开招标方式
投标人直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从高价(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可以说这样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
(1)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有3种:
▲荷兰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或利差→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率,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
标的为价格→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美国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介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混合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2)投标的限定
项目 |
限定 |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
▲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
投标量 |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 |
最低承销额 |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上述比例要求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
(3)具体中标原则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对于记账式国债,有时会允许进行追加投标: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