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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公开 - 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 - 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 - 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和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③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2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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