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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25)

发布时间:2010-06-12 18:15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191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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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公开 - 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 - 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 - 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和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③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2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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