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 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0-06-12 18:30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
  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 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交易的禁止行为
  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
  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
  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
  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活动的监管
  收购中的国有股
  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禁止综合类券商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证券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的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核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编辑推荐:

 

与本文相关的信息

更多 >>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