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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
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是还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进行了修订。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 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主要内容:13项。
3、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的内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基金法主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4、以欺诈手段取得……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
10、明知犯罪……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2、信息披露制度
A、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考试就到银行招聘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B、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C、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来源: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D、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E、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来源:考试大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 67条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5、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2.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3.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4.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二)自律管理职能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证券从业人员的范围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3.执业管理
4.相关处罚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
1.诚信信息的内容
2.诚信信息的来源以及用途
(五)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
1.行为规范的内容
2.保证性行为
3.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限制其他客户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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