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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券自营业务(1-2)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范围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稳定性;决策自主性的表现: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上市证券自营买卖的含义;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主要对象:上市证券自营买卖、其它证券自营买卖;上市证券自营买卖的特点:吞吐量大、流动性强、高风险、高收益;其它证券的自营买卖:柜台自营买卖,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柜台自营买卖的特点。
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一、中国证监会1996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条件;证券营运资金和净证券营运资金的含义;对证券自营业务专营、兼营机构资产及资本金的限制;净资本的计算公式;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程序;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的内容;资格证书的管理。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内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其它禁止行为;内慕交易包括的行为;内慕人员的含义;内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的含义及包括的内容;其它禁止行为的内容。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的内容:规模及比例控制,内部控制;规模、比例控制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自营业务决策制度(分级授权、分级决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营操作原则,自营的内部监督与检查;自营的内部监督与检查的内容。
四、证券自营业务专设账户、单独管理的含义;证券公司的报告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检查制度的内容、手段及实施主体、检查对象的职责和权利;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内容;禁止内慕交易的主要措施: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监管;自律管理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慕交易的监管;证券公司对内慕交易行为审查的内容。
五、证券公司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罚;对证券公司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处罚的条件;《刑法》对证券交易内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慕信息的人员处罚的规定;《刑法》对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市场行为处罚的规定;《刑法》对证券自营违规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