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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代保管业务
1、概念
集中代保管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签发代保管单或设立证券帐户的形式集中了广大投资者手中的债券(股票、基金和无纸化国债已实现中央登记托管),然后统一寄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保管库内或各地的代管库内,由登记结算公司统一为证券经营机构按券种设立库存分户帐。集中代保管涉及两个环节,即投资人手持债券由证券经营机构代保管,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再由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库)代保管,并且每一环节都签发代保管单或设立分户帐。
2、证券经营机构库存债券的集中代保管
对证券经营机构来说,其所持债券统一存放在登记公司,需要时可以提领,交易后交割不必转移实物券而只需库存帐户的帐面划转。
3、投资者的证券代保管
对投资者来说,将所持债券交由证券经营机构代保管,不仅安全,而且便于交易。 实物债券的交割 实行集中代保管以后的实物债券交割具有非移动化(动帐不动券)和自动交割两大特点。
1、非移动化(动帐不动券) 登记结算公司为每一证券经营机构建立证券库存分户帐,证券经营机构也向投资人开具代保管单或开设证券库存分户帐,在办理交割时只须通过有关库存帐目的划转即可完成,不必发生实物券的实际转移,这称之为"动帐不动券"。
2、自动交割 实物债券集中保管后的帐面划转是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编制每个席位的清算交割表,发出交割通知,代保管库依据交割指令自动完成交割。
国债的寄存与提领
1、寄存入库
2、提领出库 库存管理及查库
1、日常管理 日常库房管理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价证券保管及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库房进入制度。
(3)代保管制度检查。
①不准以任何形式的国债代保管单替代国债实物券入库。
②不准将国债券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或抵押以及以不同券种调换寄存等。
③不准将其他单位委托保管国债券同本库房的代管现券一并混合寄存。
④必须以实物券出入的寄存凭单和提领凭单为记帐依据,严禁空入空出的空帐。
⑤未经登记结算公司批准,不得将国债券寄存在未经登记注册的其他任何库房。
2、 查库 查库的主要内容有:
(1)每月末必须对国债代保管库房进行一次盘库检查。
(2)月末将证券交易中心与代保管库房的库存实物帐目逐一核对。
(3)由交易中心派员进入库房进行实物盘点,按每种券别填制一式三联库存实物盘点清单。
(4)盘点后,由查库人员和库房保管或经办人员分别在清单上签章并加盖公章,第一联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第二联交证券交易中心,第三联备查。
(5)定期、不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各地债券代保管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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