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如果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结果并妥善估计已达成证券交易的资金净应收或应付的情况,确认其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足额,则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划出资金,但划出后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备付要求。
八、交收违约处理
在前述集中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过程中,如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交收义务,则构成交收违约。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对于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暂不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同时按规则计收违约金。另外,由于在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需垫付款项给守约结算参与人,为弥补自身成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还需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责令违约结算参与人通过补缴款项等尽快弥补交收违约。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违约次日前仍未能弥补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从违约第二日起,采取处置暂不交付证券的措施,收回此前垫付的资金。实践中,除了ETF、权证等新品种外,现行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收违约处置并未完全按上述流程处理,还有待在推行货银对付方案的过程中加以完善。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对于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暂不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收的资金,同时按规则计收违约金。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责令违约结算参与人通过补缴或补购证券等措施尽快弥补证券交收违约。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弥补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利用暂不交付的款项补购证券(称为强行补购)。
A 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由于实行前端监控,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深圳B股则由于未实行前端监控,存在须进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