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的。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
《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标准。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当时资本充足率计算只包括了信用风险资产,但用比例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随后完善风险监管体系留出了发展空间。
1996年提出了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
1999年提出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新协议将资本充足率定义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在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
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最后,新协议规定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