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从业资格 > 公共基础 > 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公共基础》最新讲义(14)

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公共基础》最新讲义(14)

发布时间:2010-09-25 12:48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281 次 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2026闂傚倷鑳堕崑鎾诲磿婵傛悶鈧線骞嬮悩鐢电厠闁诲函缍嗛崑鍕偟閿濆洨纾介柛鎰ㄦ櫅閻忊晠鏌℃笟鈧ḿ褑鐏掗梺鏂ユ櫅閸燁偊鎮甸婊呯<妞ゆ牗绻傞崥鍦磼椤斿吋鎯堟い鏂跨箻閻擃偊顢橀悩鍨暟缂傚倷鐒﹂崕宕囦焊閸涱垱顫曟繝闈涱儏閹瑰爼鏌曟繛褍鍟悿鍥р攽閳藉棗鐏欓柛鎾寸箘閳ь剚纰嶉悷锔炬崲閸涙惌鏁冮柨婵嗘啗閹剧粯鐓涢柛銉戝懏鎲奸梺鍝勭灱閸犳劗绮悢鐓庣闁挎稑瀚懓鍧楁⒑缁嬭法绠伴柣妤€锕ㄩ崯顖炴⒑瑜版帩妫戦柛鐘查叄楠炲啫螖閸涱厾顔呴梺闈涱槶閸庢煡宕愰幎鑺ョ叆婵炴垶岣块悞鍛婁繆妤e啯鏁遍柟宄版噺閹棃濮€閻樻ɑ鎹囬弻銈夊级閸喗娈梺鎼炲€ら崣鍐蓟閵娿儮鏋庨柟瀛樼箚婵拷90%闂備焦瀵ч崘濠氬箯閿燂拷
  • 闂備胶绮崝妤呭箠閹捐鍚规い鏃傗拡閸ゆ洟鏌嶈閸撴岸骞堥妸褉鍋撻敐搴″缂佸缍婇弻锝夊閿濆棛褰ч柤鍨涙櫊閺岀喖宕欓妶鍡楊伓
    闂備胶绮崝妤呭箠閹捐鍚规い鏃傛櫕閳绘棃鎮楅敐搴″箺缂佷椒鍗冲娲倷椤掆偓閸旇埖銇勯姀鈥崇伌闁硅櫕鎹囧畷姗€顢橀悩鎵匡附淇婇銈咁暭闁挎氨绱掗…鎺撳
  • 准则

    内容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披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