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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7.5)

发布时间:2010-12-02 13:28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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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7.5 票据法律制度

  7.5.1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

  (7)票据是债权证券(金钱债权证券)

  7.5.2 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

  3.融资作用(票据贴现)

  4.替代货币作用(商人的货币)

  5.信用作用

  7.5.3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5.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了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5.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申请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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