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17.1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17.2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7.3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