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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个人信征信系统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及内容
1.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
(1)个人征信系统也就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2)我国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已投入使用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该基础数据库首先将依法采集和保存全国银行信贷信用信息,其中主要包括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数据及身份验证信息,在此基础上,将逐步扩大到保险、证券、工商等领域,从而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首先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的需求;同时依法服务于其他部门的征信需要,并依法逐步向有合格资质的其他征信机构开放。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但其影响力已波及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将来,随着征信立法的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依法扩大使用范围,逐步向更广泛的社会对象提供更多的信用查询服务。
2、个人征信系统的内容来源:银行招聘
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别记录、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的职务、职称、年收入也都有详细记录,同时每一种信息都标明了获取时间;
(2)个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汇总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信用卡汇总信息、准贷记卡汇总信息、贷记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信用明细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细信息、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明细信息等)等信息;
(3)特殊信息主要是破产记录、与个人经济生活相关的法院判决等信息、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哪些机构因何原因于何时进行过查询。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