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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三章知识精讲(2)

发布时间:2012-03-31 16:57  来源:个人贷款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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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
(一)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二)贷款调查应包括的内容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收入情况;
3.借款用途;
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二、审查与审批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三、签约与发放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四、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贷后管理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1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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