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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10章知识精讲(2)

发布时间:2012-04-23 15:17  来源:公司信贷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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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的发放
一、贷放分控

1.贷放分控概述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贷放分控中的“贷”,是指信贷业务流程中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等环节,尤其是指贷款审批环节,以区别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放’’是指放款,特指贷款审批通过后,由银行通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发放或支付出去的业务环节。
我 国传统信贷管理文化将贷款发放与支付视作贷款审批通过后的一个附属环节,认为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有的对提款条件的审查不够严格;有的允许借款人在获得贷 款资金后再去落实贷款前提条件、补齐相关手续文件;有的即使知道客户会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但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的目的,只要贷款不用于明显 违规的地方,也往往予以默许;有的甚至是“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银行在审批时设定的诸如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与客户协 商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办妥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手续、资本金到位、贷款卡审查、贷款用途的业务背景审查等贷款前提条件,由于缺乏专门的独立审核部门和岗位进行 把关审核,业务经营部门往往以市场竞争、客户需要等为由,不加任何限制和审核约束,或虽经审核但流于形式,未严格把关就直接通过会计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 借款人账户。上述情形的弊端有:已经获得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往往缺乏落实贷款前提条件的内在动力,审批提出的前提条件很难完全落实,从而造成风险隐患;贷款 前提条件形同虚设,为贷款挪用打开方便之门,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贷放分控的实施,将能有效降低银行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2.贷放分控的操作要点
(1)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根 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其中所指的责任部门即是放款执行部门,它 首先应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以避免利益冲突。其次还应独立于中台授信审批部门。这是因为放款执行部门除需承担贷款前提条件核准职能外,还承担业务合规性审 查、合同审查,以及逐笔支付审核等多项工作,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承担的业务审查工作繁重,难以完成好放款审核工作,也难以对经自己审查同意的贷款提出合规 性质疑。
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或岗位,可实现对放款环节的专业化和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授信业务操作集中、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业务流程、绩效管理和各项信贷制度,逐步建立起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精简高效、独立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2)明确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
放款执行部门的核心职责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专门负责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第一,审核银行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银行内部授信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银行授信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完善;银行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签批人签署意见等。
第 二,核准放款前提条件。主要审核贷款审批书中提出的前提条件是否逐项得到落实。目前,有些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中存在“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倾 向,即在贷款审批环节设置较多的限制性条款,导致风险防范的关口后移,但在放款执行环节则对放款前提条件放松审核标准,导致风险防范的各道防线失去作用。
放款执行部门要进行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①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合规性要求主要包括;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②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对贷款客户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的要求;
——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
一一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
——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
一一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
——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还款来源、监督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
——对外担保的限制;
——资本出售的限制;
一一资本性支出的限制;
一一股东分红的限制;
——兼并收购的限制;
一一交叉违约的限制;
——偿债优先权的要求;
——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
——其他限制性条件。
对于信贷审批书中提出上述限制性条款的,放款执行部门要审核确认全部落实。
审 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在放款前审核项目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 件;建筑工程开工前,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新开工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理机构签证意见、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建设 合同、施工单位已完工程实物量及已完工程结算单、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竣工决算文件、付款通知书等文件,作为项目建设进度和贷款支用的依据。在项 目进度审核中,应关注以下特殊情况:
——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
一一对于因物价、运输等原因需提前采购部分建设用料的,要着重审核其提前采购的合理性,并关注其对外付款时间,确保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时发放贷款。
——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银行参与项目的监督;借款人提款原则上遵循“逐笔审核,形成资产才可提款支付”的原则,即提款主要用于支付开发商 已投入并已形成资产的应付费用。提款支付时,借款人提供监理部门出具的最近报告,载明工程已完工程量和总投入资金情况;本期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投入资金情 况;借款人提供本期已投入资金的支付凭证或向施工单位出具的,由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认可的应付款证明。
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放款 执行部门需要核对借款人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对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还要审查提款申请、借据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 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致。此外,审核借款人交易对手或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等基本要素是否与交易合同、发票凭证、监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等资料一致,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与支付要求相一致。
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实情况。放款执行部门审核并确认项目资本金的落实情况。 确认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方式很多,具体包括:查验注册资本证明、核对存放资本金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对于已经用于项目的资本金,还可以核对发票或者交易合同 与付款凭证等。贷款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是否约定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等因素灵活运用。在同比例资本金到位前,贷款人不得将信贷资金划人借款人账户。此外, 对已到位资本金,要防范项目资本金到账后又转出,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再以资本金的名义存入资本金账户,充作新到位资本金的假出资行为。
需要说明 的是,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只是最低要求,对于建设期风险较大的项目,贷款人可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要求。另外,对于国家要求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全 部到位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贷款人应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资本金管理,防止借款人以贷款置换等各种方式抽逃资本金。
审 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对于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间隔超过一定期限的,放款执行部门审核在此期间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 况:借款人是否存在贷款严重违规行为;是否涉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高管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失踪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案 件被查处情况;国家最新制度变化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合规,担保 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保,核保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 记内容与审批意见、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已办理抵(质)押物保险,保险金额是否覆盖信贷业务金额等。
第 三,其他职责。除上述职责外,放款执行部门还可以参与贷后管理工作:参与授信业务的监测、检查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贷款存续期内各项贷款限制性条件的履约 情况;配合做好贷款到期及提前收回的本息管理工作;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统一监控集团客户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按照授信部门的审批要求,实 时办理授信额度的调用等。 。
(3)建立并完善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有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但对该 部门作为信贷资金脱离贷款人前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重视不够。有些放款执行人员也认为贷款已经经过审批,没有必要再严格 把关。这些思想认识不利于构建完善的全流程信贷业务风险控制体系,不利于银行业经营机构精细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对于信贷 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维护放款执行部门的独立性,建立并完善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通过建立正向激励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督促放款执行部门有 效认真履职。
二、贷款发放管理
1.贷款发放的原则
(1)资本金足额原则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2)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银行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3)进度放款原则
在 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 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贷 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应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 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下文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 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贷款类文件:
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
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公司类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
②公司章程;
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
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
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
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
①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
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
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
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
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
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
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
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
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
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
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
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
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
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⑤车辆管理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
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
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
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
④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
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
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
⑦法律意见书;
③财务报表;
⑨其他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
①提款申请书;
②借款凭证;
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
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条件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
①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②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应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③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应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贷款发放审查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
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素。
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情况。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条款审查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一一贷款种类;
一一借款用途;
一一借款金额;
一一贷款利率;
一一还款方式;
一一还款期限;
一一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一一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
一一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
一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及抵押的范围;
一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一一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一一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一质物移交的时间;
一一质物生效的时间;
一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④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一一被保证的贷款数额;
一一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一一保证的方式;
一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① 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 鉴。业务人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 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②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El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 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 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未提部分的贷款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 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③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
(4)账户审查
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
(5)提款申请书审查
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途径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
4.放款操作程序
在 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贷款发放。需要说明的 是,由于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 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
①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
②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
③签订贷款合同;
④有关用款审批资料按内部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
⑤按账务处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审批及相关用款凭证办理提款手续;
⑥所提贷款款项入账后,向账务处理部门索取有关凭证,入档案卷保存;
⑦建立台账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审核后进行发送;
⑧如为自营外汇贷款还需填写“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2)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
①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③是否按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发送;
④是否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报送数据。
5.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下列情况下,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1)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而言,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包括:
①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②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③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⑤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
(2)其他违约情况
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
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例如,走私贩毒、开办赌场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银行贷款绝对禁止投入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②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未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清偿贷款本息,意味着借款人在财务安排上已出现问题,或者主观故意违约,此时不宜再发放贷款。
(3)违约后的处理
在贷款发放阶段,银行务必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现上述或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要立即终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情况严重的,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积极防范授信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②停止借款入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③宣布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立即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
④宣布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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