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5天批准)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比照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的协议 | 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 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 批准后生效,有重大变更的需要批准。 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
合作企业的合同(14项内容) | 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 ||
合作企业的章程(11项内容) |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作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三)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合作企业特有的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合作企业申请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财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