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十六、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分类概述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分类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横向集中 | 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
纵向集中 | 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集中或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间的集中。 |
混合集中 | 是指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彼此没有关联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参与混合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即跨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如一个移动电话制造商与一个房地产商之间的集中。 |
2.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同样具有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
3.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1.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的特殊规则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②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申报材料提交与补正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知识点二十八、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第一阶段(初步审查)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
第二阶段审查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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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
最终决定 |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
决定的公布 |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知识点二十九、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一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