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注师协[2012]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在辽宁省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1、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2、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3、注册会计师完成2011年度后续教育培训情况;
4、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会费、业务报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11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因工作中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工作程序
2012年度年检工作按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省注协检查和复核确认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2年1月20日至2月10日)
1、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进行自查,填报《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表1)、《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2)、《2012年度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表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参政议政情况统计表》(表4),全面总结2011年工作,形成年检报告。
注册会计师填写《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表5),撰写工作总结。
各事务所行业党外代表人士请填写《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基本情况表》(表6)。
2、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办理注册会计师网上年检申请。
3、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于20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
(二)检查阶段(2012年2月13日至4月10日)
省注协组成年检组进行实地检查,其中对大连地区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安排见《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安排表》(表7)。
为使年检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今年年检工作仍实行常务理事或理事负责制,请省注协部分常务理事、理事(各市约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与省注协秘书处的同志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检。
(三)复核确认阶段(2012年4 月10日至4月30日)
检查组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提出年检处理意见,报注册委员会审批。经审批的年检结果于2012年4月30日前在《辽宁日报》和省注协网站进行公告;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撤消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暂行缓检的注册会计师需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再年检。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注册会计师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截至2011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2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5、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和培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6、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9、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10、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行缓检
1、没有完成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培训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借阅人事档案超过6个月未还的。
六、年检材料
1、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填报的年检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年检自查报告
(2)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表1);
(3)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2);
(4)2012年度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表3);
(5)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参政议政情况统计表(表4);
(6)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基本情况表(表6);
(7)2012年度会费交纳凭据复印件;
(8)人事代理手册或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会计师需要填报的材料
(1)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基本情况表(表5);
(2)注册会计师个人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1、参加年检的协会常务理事或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
2、被抽查的大连地区的全体注册会计师必须按时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当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