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三)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
(四)托收承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5.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可以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例题2-27·单项选择题】( P115)
本章小结:
1.本章为本考试科目非重点章;
2.本章重点为“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节)及“票据结算”(第三节);
3.本章案例集中在支票、银行汇票的使用;
4.本章学习方法建议:按本章辅导内容重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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