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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14)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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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工作责任的一项有效措施。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除此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可以不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答案]错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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