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例题•判断题】在会计工作交接中,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如有短缺,可用白条抵库。( )
[答案]错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在对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对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应当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单选题】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由( )人监交。
A.一般会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注册会计师 D.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答案]B
3.会同监交的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代表主管部门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部门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主管部门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部门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的,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派人会同监交。
(4)主管部门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完成后,为了分清责任,接管人员应另立账簿。( )(2009年)
[答案]错
【例题•判断题】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
[答案]错
(五)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例题•单选题】会计资料移交后如果发现是移交人员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 )负责。(2009年)
A.原移交人员
B.当时的监交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机构负责人
[答案]A
【例题•单选题】会计工作交接后,移交人员应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 )负责。
A.真实性、合法性 B.及时性
C.先进性 D.合理性
[答案]A
【例题•判断题】会计工作交接后,原移交人员因会计资料已办理移交,因而不再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
[答案]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