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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精讲(11)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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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

  税收体现的是作为主体的国家与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收入分配关系,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二、税收的特征(多选)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确定后,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税收的固定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对纳税人也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预定的征收标准。-----税法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二是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税收只能按照事先规定的、国家与纳税人在经济上都能接受的标准有限度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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