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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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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一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谁来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考点二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怎么来管理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考点三 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考点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法》规定(单选)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单位负责人(判断)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形式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子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因此,《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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