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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2)(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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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票据

1、票据的总概

①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②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实现的。

③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其中

基本当事人(只要票据作成和交付就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注意没有这些行为,该当事人是不存在的)因背书行为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因票据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承兑人;因票据的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

④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出票本身包括作成和交付两个行为,如果只有作成而没有交付,所谓的收款人无法享受权利。而且出票行为还是票据的最基本行为,如果出票行为无效,其他行为无从而谈。另外注意背书行为的解释。

2、银行汇票:

①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③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④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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