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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讲义整理(1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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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基本内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纳税人依法应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基本内涵:

(一)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新开征一种税。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全部解缴入库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款如数解缴入库。

税款征收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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