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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讲义整理(12)(3)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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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多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情形的有( )。

A.纳税人按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B.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C.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D.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有( )。

A.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B.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D.纳税人曾有偷漏税行为的

[答案]ABC

(三)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进行调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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