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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0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分析及讲义一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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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财经法规
  第一章
  财经法规概论
  重点与难点
  1.法的基本内容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2.财经法律的相关内容。
  3.会计法律的相关内容。
  考核内容
  一、法的概念,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采集者退散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本质及作用来源:
  法的本质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一定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作用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法公正、严厉而义无可替代。法的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第一,法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法体现社会经济基础的现状并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具体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
  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和继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经济制度;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合法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政治方面
  确认、巩固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丁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调解和解决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保证政治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3.思想文化建设方面
  确认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在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基本的职能和最重要的作用。
  (三)法的分类
  1.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狭义的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除狭义的法外,还包括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所有行为规则,如各种法令、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则、办法、章程等。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指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也叫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二、财经法律关系
  (一)财经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经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财经法律关系的要素
  财经法律关系是由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的。
  1.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财经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财经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财经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财经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物。②经济行为。③智力成果。
  3.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经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①所有权。②法人财产权。③经营管理权。④经济职权。⑤债权。⑥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经济义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第二,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第三,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构成。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分,除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强制性;标准性;普遍适用性;预测性。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法律关系。
  1.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会计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人:
  (1)直接从事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会计法律关系内容
  会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会计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要求。
  (1)会计权利。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会汁核算和会计监督时依法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会汁行为。(2)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出或不作出一定会计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的时候。可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2)会计义务。会计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基础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不受限制和约束。(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3.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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