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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知识点总结(5)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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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61、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根据规定,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2、《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家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63、会计人员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继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64、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单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5、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交接前:1)明确意义

  2)按规定期限交接

  3)移交前做好如下工作:

  A. 已受理办理完毕

  B. 尚未登记的登记完毕

  C. 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内容

  交接中:1)交接—监交

  2)逐项移交,逐项验收

  A. 现金、有价证券要查清

  B. 档案必须齐全

  C. 公章、实物移交清楚

  3)主管人员参加移交,全面介绍,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1)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在监交清册上签名盖章,一式三份

  2)接替人员直接连续登账

  3)因病指定代理

  4)单位撤销,有人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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