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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知识点总结(5)(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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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移交后的责任: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67、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法者的制裁。(违反法律规范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68、行政法规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9、刑事责任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20年以下)、无期徒刑(20年以上)和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内)。(对外:驱逐出境)

  70、“犯罪行为”的特点: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法》处罚性

  7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跨级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7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期限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属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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