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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讲义(3)

发布时间:2010-07-29 12:29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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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核算

  本节内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的规定、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10项。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中规定了8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投资者为目标。

  (一)可靠性要求(真实性要求)

  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

  (二)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三)明晰性要求——清晰明了

  (四)可比性要求——横向、纵向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纵向)

  不同企业相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

  一致、相互可比。(横向)

  ★(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

  为依据。

  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核算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六)重要性要求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

  简化处理。

  ★(七)谨慎性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例如,要求企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等,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八)及时性要求——时间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收集、处理、传递都要及时。

  【例题1—10】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有( )。

  A.真实性

  B.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C.相关性

  D.完整性

  [答案]ABC

  [解析]D完整性不是会计信息质量八个要求之一。

  【例题•单选题】( )要求是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

  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A.真实性

  B.明晰性

  C.谨慎性

  D.重要性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是( )。

  A可比性

  B相关性

  C借贷记账法

  D实质重于形式

  [答案]C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规章,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是那些已经发生,且引起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事项。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P216§6以伪造的凭证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4.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及篡改事实。

  ★5.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全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账簿等真,报告假),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6.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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