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时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 府采购法》中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 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 府采购对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及其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 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 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 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 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 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3.供应商
供 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六)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