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代垫运输费用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
(4)收取的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行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①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