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机构设置
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有些单位规模较小,会计业务比较简单,财务收支数额较小,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应当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代理记账: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等。
3、会计机构分类
(1)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
(2)各单位设置的会计机构――单位设置的会计处、会计科、财会部等
二、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集中核算形式和分散核算形式
集中核算形式 | 分散核算形式 | |
含义 | 企业的主要会计工作集中在财务会计部门进行 | 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由各部门进行核算 |
特征 | (1)企业可集中设置一个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工作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可以不进行全面完整的核算,只需要取得或编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进行适当的汇总,定期送到会计部门审核记账 | (1)企业除设置总会计机构外,还在所属部门设置会计分支机构。如厂部设置财务处,车间设置财务组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由所设的会计分支机构负责核算 |
优缺点 | 有利于分工协作,精简人员,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但不利于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经济核算的积极性 | 有利于企业内部单位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同时有利于加强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
适用范围 | 规模小,部门机构设置简单 | 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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