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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重点讲解之财产清查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0-06-16 19:31  来源:会计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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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叉记忆)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与核对。
  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
  (1)年终决算之前;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3)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4)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5)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6)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
  主要是对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
  (1)库存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
  (2)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来源:考采集者退散
  (4)各项存货年内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注:日——现金
  月——银行存款、贵重物品
  年内——其他(债权债务、普通存货等)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它是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它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进行的有关财产物资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等非常损失进行的损失情况的清查、有关部门进行的临时性检查等。来源:考试就到银行招聘网银行招聘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全面、定期)。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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