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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辅导:会计人员如何配备

发布时间:2010-06-16 19:31  来源:会计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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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拿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是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条件是对学历和年限的要求,具备规定学历的,可以获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从业资格证书。为了加强对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发展,会计人员每年要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会计人员在从业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要认真填制、审核会计凭证,登记各种账簿,记录各种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正确地计算各种收入、支出、
  成本和费用,正确地计算财务成果;按期核对账目,进行账实比较,确实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数字真实、准确、完整;对外对内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
  (二)会计监督
  通过会计核算工作,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会计人员如果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进行处理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一般来说,每一个会计机构内部都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称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主持制定本单位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办法,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并领导、督促会计人员贯彻执行;参与经营决策,主持制定和考核财务计划或预算;经常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或完善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工作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考核会计人员工作,合理调配会计人员。
  四、总会计师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建国初期,我国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1963年,国务院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l978年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对总会计师制度r.-J题作了规定,并要求所有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1985年颁发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罚进行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采取的一条特别管理措施。
  (一)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是一个行政职务,不是会计人员专业职称。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后,主管一个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参与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薪酬及奖金方案的制订;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包括:
  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j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
  2.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即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制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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