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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讲义(6)(2)

发布时间:2010-07-28 20:21  来源:会计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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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5 6111 投资收益√

  24 1604 在建工程√ 56 6301 营业外收入√

  25 1605 工程物资 57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26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58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27 1701 无形资产√ 59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8 1702 累计摊销√ 60 6601 销售费用√

  2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61 6602 管理费用√

  30 1711 商誉 62 6603 财务费用√

  31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63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二、负债类 64 6711 营业外支出√

  33 200l 短期借款√ 65 6801 所得税费用√

  34 2201 应付票据√ 66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 2202 应付账款√

  一般来说,含“应收”等字科目的为资产类,含“应付”或“应交”等字的科目为负债类。

  2.会计科目级次分类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1)总分类科目,又称为一级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原材料”等。

  (2)明细分类科目,又称为二级会计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或姓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的具体对象。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设置三、四级会计科目。设置五级及其以下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的比较少见。

  如果某一总分类科目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较多,可以增设二级科目(亦称子目),二级科目是介于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亦称细目)之间的科目。子目和细目统称为明细分类科目。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总分类科目都有明细科目,如库存现金。

  二、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

  在设置会计科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三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法规中规定的会计科目来设置本企业适用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设置会计科目,应当提供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要满足有关各方对报告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企业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科目,对于本企业重要的业务,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要求对会计科目进行细分,设置更为具体的会计科目;对于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可以对某些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归并。另外,对于会计科目的名称,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企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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