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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在变更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后,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成本,并根据本企业的使用情况合理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提取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五、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
六、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无形资产的市价作为实际成本。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关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七)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年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