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税金、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其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成本。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其成本。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成本。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其他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企业以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本科目项下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支付的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是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应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按上述原则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三)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制度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
(四)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