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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巴音郭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0-09-18 20:22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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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2005年3月1日起办证按属地原则,凡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并取得规定科目的成绩合格通知单后方可前来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必须带齐以下证件:

一、办理机关

州直属、中央、自治区驻州单位财会人员,在巴州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市)属单位、私营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员由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县(市)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负责管理。

二、新办证流程

(一)申请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非免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方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流程

1、网上填写申请表。新办证申请人登录新疆财政网会计信息管理页面-办证申请( http://www.xjcz.gov.cn/web/xjft/hjgl)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办证申请表。

2、填表盖章。申请人按有关要求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办证申请表并打印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暂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暂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

3、现场申请。申请人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工作单位开具在财会岗位工作的证明。

注:申请人暂时无工作单位的,还需由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申请人居住此地(或户口所在地)暂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

(2)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4)近期同底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

(5)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如果有下述资格应携带的资料: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如: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如: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

(8)珠算等级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三、省内调转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参加历年继续教育。

(二)申请流程

申请人登录新疆财政网会计信息管理页面-省内调转( http://www.xjcz.gov.cn/web/xjft/hjgl)填写省内调转申请。向调出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出具参加历年继续教育证明,由调出地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网上审批并办理调出。申请人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历年继续教育证明、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申请人暂时无工作单位的,还需由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申请人居住此地(或户口所在地)暂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四、省间调转申请流程

本省调往外省: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参加历年继续教育。

(二)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历年继续教育证明,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填写调转登记表。并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外省调往本省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在本省。

(二)申请流程

申请人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申请人暂时无工作单位的,需由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申请人居住(户口所在地)此地暂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向调入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所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六、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在办理各项会计管理事务中,工作人员有义务一次性告知准备事宜,如果对我们的服务有不满意之处,可向我局有关领导和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主管局长 牛 琥 2023093 (221)室

纪检组长 宋宏林 2022699 (223)室

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处 2024942 (319)室

备注:党校、专业证书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表内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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