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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确保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市辖区及各区(县)考点的设置由各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区考试安全负责,并设置保密员负责具体保密管理工作。省级负责人以及保密员负责省级考试中心以及省直考点无纸化考试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地级市负责人以及保密员负责本市考试中心及本地区各考点无纸化考试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考点负责人以及保密员负责本考点无纸化考试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考试系统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 根据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权限的不同,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共有三个版本:省级版、地级市版以及考点(区县)版。省级版本必须安装在省级考试中心服务器上,主要功能包含:基础数据管理、题库管理(所有功能)、组卷管理、考试监控、报名数据管理、成绩数据管理等;地级市版必须安装在各个地级以上市考试中心服务器上,主要功能包含:题库管理(部分功能)、组卷管理、考试监控、报名数据管理、成绩数据管理等;考点(区县)版安装在考试点考试服务器上,主要功能包含:接收试卷、考试监控、报名数据管理、成绩数据管理等。
第五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中心以及考点服务器在部署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 无纸化考试系统须配合硬件加密锁方能运行,每台安装无纸化考试系统的服务器,在使用过程中都必须安装硬件加密锁。加密锁由软件公司到各地市考场进行无纸化考试系统实施部署工作时一并配发,并由考点指定保密员负责使用、保管。各地级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加密锁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硬件加密锁根据本地区设置的考场数量配发。
第七条 各级考点考试服务器均不得连接到互联网,同时必须配置杀毒软件,并每周对服务器进行彻底病毒查杀。
第八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及各考点的保密员应确保本地区考试中心及考点考试服务器的安全,保证无纸化考试服务器相关数据不被窃取、破坏。
第九条 各级考试中心及各考点考试服务器的登录账号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由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的保密员负责,且每半年更换一次账号密码。
第十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及各考点的保密员不得随意修改考试中心及考点服务器的安全策略配置,若确实有修改的需要,必须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书面申请,在确认该修改不会造成安全泄露的前提下方可修改。
第三章 题库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从省级考试中心获取题库包(包括原始包和更新包),并对获取过程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保密员获取题库包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使用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直接到省级考试中心拷贝题库包,或者通过财政专网进行数据传输,禁止通过互联网获取题库包;
(二)存储设备的使用、保管以及财政专网数据传输的操作工作,由地级市指定的保密员承担;
(三)通过存储设备获取题库包的,必须使用专门用于存储无纸化考试数据的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查杀病毒,使用后应立即将数据格式化;
(四)通过财政专网进行数据传输的,必须严格按照专网的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五)随时向本地区会计管理机构报告题库包获取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地级市保密员获取、更新完题库后,必须对题库包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试卷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各考点在考试前一个星期将当期考试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由地级市生成试卷包,在开考前两天下发给考点。
第十五条 各考点从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获取试卷包,并对获取过程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十六条 考点保密员获取试卷包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使用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直接到地级以上市考试中心拷贝试卷包,或者通过财政专网进行数据传输,禁止通过互联网获取试卷包;
(二)存储设备的使用、保管以及财政专网数据传输的操作工作,由考点指定的保密员承担;
(三)通过存储设备获取题库包的,必须使用专门用于存储无纸化考试数据的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查杀病毒,使用后应立即将数据格式化;
(四)通过财政专网进行数据传输的,必须严格按照专网的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五)随时向考点报告试卷包获取情况,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报告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 考点保密员负责将试卷包导入考试服务器,并妥善保管好试卷包,在考试结束后及时销毁试卷包。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禁止考生使用U盘、软盘、蓝牙等可以存储或传输数据的设备。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在各考点当期考试结束后回收考试数据,将所有考点的考试数据收集到地级市考试中心,由地级市会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有考点删除考试数据。各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备份服务器,用于存储本市所有考点的数据。回收的数据包括:考试系统日志、考生考试数据、考试成绩、考试电子试卷。考试系统日志、考生考试数据、考试成绩永久保存,考试电子试卷保存期为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保密员至少每月到各个考点进行一次安全巡检,检查各个考点的安全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考点保密员配合地级以上市保密员对考点考试服务器、考试客户机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市考试中心保密员必须每半年将管辖内所有考点考试服务器上考试系统的系统日志导出汇总,并通过邮件提交到省级考试中心保密员邮箱中,以备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措施